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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19日晚间,伟时电子(维权)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伟时电子,代码:605218)发布《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江苏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曾代理投资者告赢100余家上市公司并获赔的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证号:13301200210145176)表示,根据警示函,伟时电子涉嫌证券虚假陈述,受损股民可依法索赔。
公告显示,江苏证监局查明,伟时电子存在以下问题:一、上证e互动发布相关信息不完整、风险提示不充分。经核,伟时电子于2023年10月25日在上证e互动回复投资者提问称,“公司通过Tier1与华为汽车有业务合作”。公司于2023年12月5日发布公告称与华为的合作方式为“间接提供背板显示模组,今年截至目前该部分的销售收入占总营业收入的比重不足0.5%”。 公司在上证 e 互动发回复华为汽车相关问题时风险揭示不充分,信息披露不完整。二、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
根据证券虚假陈述新司法解释,上市公司因涉嫌证券虚假陈述导致投资者遭受损失,受损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索赔,索赔范围包括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和印花税损失。
厉健律师表示,根据司法解释,暂定:在2023年10月25日至2023年12月5日期间买入伟时电子股票,并在2023年12月5日收盘时持有该股票的受损股民,可以索赔。能否获赔、赔偿多少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
股民索赔需提供证券开户信息查询单、股票对账单(2023年10月1日至今)、联系方式等。
(本文由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的立场。厉健律师,系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纠纷调解员,2009年荣获“浙江省优秀青年律师”称号。2003年至今,厉健律师代理投资者告赢100余家上市公司并获赔,成效显著。其中,投资者诉杭萧钢构虚假陈述案入选2012年度“全国法院十大调解案例”,投资者诉祥源文化、赵薇等虚假陈述案入选2019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商事案例,投资者诉辉丰股份虚假陈述案系江苏省首例证券纠纷普通代表人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