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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经记者 温梦华 熊嘉楠 每经编辑 董兴生
11月11日晚,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夜郎古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夜郎古酒业”)发出声明称,11月8日,公司收到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及关联公司(合称“郎酒公司”)诉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夜郎古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夜郎古酒庄有限公司等公司(以下合称“被告”)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一案作出的一审判决。
该声明显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在白酒产品上使用“夜郎古酒”“夜郎春秋”标识侵犯了郎酒公司“郎”商标专用权,判决被告停止生产、宣传、销售“夜郎古酒•大金奖”和“夜郎春秋”白酒;判决被告使用“夜郎古”作为企业字号构成不正当竞争,要求被告三十天内变更企业名称;判决被告赔偿郎酒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约1.96亿元。
夜郎古酒业在声明中表示,其“夜郎古”商标合法有效,并强调该商标自1999年起即已作为企业字号核准登记,2005年更是成功申请注册为商标,且后续还陆续注册了四枚不同字体和排列方式的“夜郎古”文字商标,目前所有商标均处于合法有效的注册状态。夜郎古酒业进一步指出,“夜郎古”源自夜郎文化,与郎酒公司起源于泸州市二郎镇的“郎”酒品牌内涵存在显著差异,且双方已共存20多年。
《每日经济新闻•将进酒》获取的一审判决书显示,法院认为,由于被告使用的“夜郎古酒”标识改变了“夜郎古”文字商标的显著特征,不属于对注册商标的使用。对此,夜郎古酒业在声明中表示,商标与商品通用名称连在一起使用是对商标最本质、也是无可避免的使用方式,在商标后加“酒”的使用方式符合酒类标签使用规范和行业惯例。
因此,夜郎古酒业认为,其企业名称和商标注册历程清晰,不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公司称,“对本案一审判决的认定难以认同,将提出上诉”。
夜郎古酒业称,鉴于一审判决并未生效,且不涉及“夜郎古”注册商标的效力,因此该一审判决不影响公司在酒类产品上继续合法、规范使用“夜郎古”注册商标的权利。
针对双方纠纷,记者联系了夜郎古酒业方面,对方表示,“相关信息以公司声明为准”。
对于夜郎古酒业的这份声明,郎酒方面回应记者称,双方的争议(的确)存在,“法院判决客观公正,郎酒方面尊重法院裁决”。同时,双方沟通渠道畅通,对于夜郎古公司的声明也表示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