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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和旅游部等5部门研究起草了关于规范剧本娱乐经营活动的通知(征求意见稿),4月1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拟规定,剧本娱乐经营单位应当自经营之日起三十个自然日内将经营场所地址以及场所使用的剧本脚本名称、作者、简介、适龄范围等信息,通过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报经营场所所在地县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备案。剧本娱乐经营单位应当坚持正确导向,建立内容自审制度,确保内容合法。剧本娱乐经营单位使用的剧本脚本应当设置适龄提示,标明适龄范围;设置的场景不适宜未成年人的,应当在显著位置予以提示,并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除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外,剧本娱乐经营活动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不得在居民楼、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等地从事剧本娱乐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