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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法修订草案拟增加规定:矿区生态修复能够边开采、边进行的,应当边开采、边进行。
11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举行记者会,发言人黄海华介绍立法工作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澎湃新闻注意到,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将于11月4日至8日在京举行。其中,矿产资源法修订草案拟提交三次审议。
黄海华介绍,2024年6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对矿产资源法修订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根据各方面意见,草案三次审议稿拟作如下主要修改:一是,为促进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对建立健全地质调查制度、加强基础性地质调查工作作出专门规定。二是,完善矿业用地制度,增加规定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充分考虑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用地需求;勘查矿产资源可以依照有关土地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临时使用土地。三是,进一步加强矿区生态修复,充实完善相关内容。四是,增加促进国际合作的规定。
值得关注的是,近年来,为推动矿业绿色发展,国家采取了一系列制度措施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生态环境保护和风险综合治理,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取得明显成效。黄海华表示,聚焦矿山开采、尾矿库等方面的生态环境风险,总结实践经验,在二次审议稿关于矿区生态修复、绿色矿山建设有关规定的基础上,三次审议稿拟作以下修改完善:一是,明确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矿区生态修复工作的统筹和监督。二是,增加规定开采矿产资源应当加强对尾矿库建设、运行、闭库等活动的管理,防范生态环境和安全风险。三是,要求矿区生态修复方案应当包括尾矿库生态修复的专门措施。四是,增加规定矿区生态修复能够边开采、边进行的,应当边开采、边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