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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过程中,遇到取证难题?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推进“减证便民”工作,提升不动产登记服务效能,切实解决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证明难”问题,广州市不动产登记部门在前期试点基础上,全面推行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告知承诺制,并进一步明确适用情形,以“信用办”破解“证明难”,优化服务流程,简化办证手续,只为打通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办理的痛点、堵点,切实解决群众办证难题,进一步便民利民。
一、哪些证明材料适用告知承诺制?
1.被继承人父母的死亡证明
因被继承人父母死亡年代户籍制度未健全,相关人事档案、户籍摘抄等材料均不存在被继承人父母记录,或因历史久远、丧葬风俗等客观原因,申请人已经穷尽取证途径仍无法获取被继承人父母的死亡证明,但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
(1)被继承人死亡时已年满80周岁,申请人声称被继承人父母已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2)被继承人死亡时未满80周岁,但相关材料可推算被继承人父母岁数至被继承人死亡时已满百岁,申请人声称被继承人父母已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3)申请人陈述被继承人父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实施前已经去世,且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2.亲属关系证明
申请人已经穷尽取证途径仍无法获取亲属关系证明,但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
(1)不动产由多人共同继承,部分申请人提供的人事档案、户籍摘抄等材料不能直接证实其与被继承人存在亲属关系,其余与被继承人有亲属关系的继承人一致认可该申请人与被继承人有亲属关系的;
(2)被继承人、继承人的人事档案、户籍摘抄等记载信息不完全一致(如名字同音混用、出生日期公历和农历混用、性别笔误等),但绝大部分申请材料可以相互印证并形成证据链条的;
(3)1982年12月4日全面推行计划生育政策写入宪法以前,被继承人生育一个子女,申请人无法出具相关证明;
(4)申请人提供福利院等材料证明被继承人为孤儿,但无法提供与生父母的关系证明。
二、“穷尽取证途径”包括哪些情形?
(1)对于被继承人父母的死亡证明,申请人已向公安部门、医疗卫生机构、民政(殡葬)部门、被继承人或继承人所在单位或人事部门或人事档案存档地等申请获取相关材料,可认定已穷尽取证途径;
(2)对于亲属关系证明,申请人已向公安部门、户籍或居住地所在村(居)委会、被继承人或继承人所在单位或人事部门或人事档案存档地等申请获取相关材料,可认定已穷尽取证途径。
三、哪些情形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1.申请人在“信用中国”网站上有行政处罚信息,在信息归集部门归集公示其信息之日起三年内,相关信息完成信用修复前;
2.申请人在“信用中国”网站上存在被认定为部分履行或者全部未履行的信用承诺信息的,自信息归集部门确认并记录其信息之日起两年内,相关信息完成信用修复前。
3.申请人存在失信被执行人等其它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不动产登记等情形的,在完成信用修复前。
4.被继承的不动产存在权属争议,或公示期间有异议且异议成立的。
四、温馨提示
申请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继承登记的,将受到以下惩戒:
1.发生登记错误且符合更正登记条件的,登记机构依法办理更正登记。
2.申请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申请人还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申请人不得再次适用容缺受理或告知承诺制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杜娟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吴若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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